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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言論自由并不是說隨便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不受法律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3月15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3月15日14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大會新聞中心(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采訪。

   [美國KQED廣播電臺記者]我來自美國公共廣播電臺。中國正在逐步對外開放,我想問一個關于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很多中國老百姓想向外國記者表達一些對中國的看法,這也是一種犯罪嗎?比如前一段時間有位中國公民向外國一些媒體表達了他對中國社會經濟的一些看法和抱怨,結果他就被關押起來。另外我想問一下,比如我是一名在西藏的人,我想向外國記者描述一下現在西藏發生了暴亂情況,這是不是也會被定罪呢?如果我是中國人,我要向外國記者來投訴或抱怨、批評奧運會,這也是犯罪嗎?中國經常用“顛覆政府”這個罪名來判處這些發表反對中國的意見的人,您能不能對此做一些評論? 

    [張軍]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做了明確規定,共有二十幾項,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我國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有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議、向國家提出有關批評意見,受到憲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至于您提到的一些具體的事件,有些我并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講的情況,包括批評奧運的情況,包括講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氣、發發牢騷,沒有任何問題,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我想,全中國人民都深切地體會到這樣一種行使權利的自由。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并不是說隨便地侮辱他人、誹謗他人就不受法律監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名譽權,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是公訴案件,如果情節不嚴重,起訴是不會按犯罪處理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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