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的設立
【辦理機構】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申報條件】
一、有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有保管文物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開業注冊資金達到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驗資報告書;
三、五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館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人員的資格學歷、職稱證明;
四、具有一定面積的保管文物的專用場所,其相應的房屋產權及租賃證明;
五、具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文物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