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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圍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5年07月12日   來源: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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