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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員工被單位找借口辭退如何維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12月1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我今年初應聘到一家賓館做服務員,當時我與賓館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進賓館工作前,我們這批新員工由賓館安排進行了體檢。我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當時,衛生防疫部門向賓館表示,像我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從事客房服務,不會造成傳染。于是,我開始在賓館工作。最近,由于我跟部門領班發生了幾次口角,賓館經理找我談話,說要辭退我,理由為我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體檢后,賓館已經同意我在賓館工作,現在又以此為由辭退我,有找借口之嫌。 請問,現在我該怎么辦?(張海波)

    答:在你與賓館之間簽了勞動合同后,你們雙方就形成了勞動關系。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雖然你在工作中與部門領班發生口角,但是這并不能構成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另外,既然衛生防疫部門已經認定你的身體狀況可以從事賓館客房工作,而且賓館已經為你安排了實際工作,就無權再以這個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賓館撤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是要求賓館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你的相應損失。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王磊 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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