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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問答:父債是不是一定要子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12月11日   來源:工人日報

    問:李民的父親2004年2月向我借款6萬元做生意,期限3個月。由于他經營不當,嚴重虧損,經我多次催要,也一直未還我錢。2006年5月,李民的父親去世,遺留下來的房產等物僅價值4萬余元。我找到李民追要其父的欠款,李民說將其父的遺產全部抵償給我后,剩余的1萬多元就不再償還。我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請問,李民是否還有義務償還1萬多元借款?(吳杰)

    答:從法律的角度看,父債不一定子還。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收和債務,繳納稅收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由此可見,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還債,關鍵是要看子女是否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凡是繼承了遺產的,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替父母還債;如父母所欠債務超過了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償還,但自愿償還的法律也不干預;第三,子女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本案中,李民雖然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但已將全部遺產用于償還其父欠你的債務,而你卻要求李民償還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馮軍強 睢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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