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范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二)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部令)
(三) 《關于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2010]308號)
五、許可條件
(一)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工商預登記文件)。
2. 專門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
3.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4. 具備承擔相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計算機、設備、交通工具及質量檢測手段。
5. 符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二)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1. 甲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6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5人,工程師不少于3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25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4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30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8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2項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或者4項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
2、乙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4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6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0人,工程師不少于2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20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3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15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6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2項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5項投資額4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但首次申請乙級資質的除外。
3、丙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2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工程師不少于1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15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2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10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4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5項投資額2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但首次申請丙級資質的除外。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登記文件復印件(提供工商預登記文件的,應當提供企業近6個月的驗資證明文件)。
3. 辦公場地的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 購買或者租賃計算機、技術裝備、交通工具等相關設備的發票復印件。
5. 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6. 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7.《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8.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9. 上述第5、6、7、8項所列人員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10. 相關業績的工程合同和驗收證書等證明材料(但首次申請乙級以下資質的不需提交)。
申請人應當提供上述證書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單位驗證后退回申請人。
(二)材料要求
總體要求:申請材料應如實填寫,手續完備。如出現數據不全、申請表填報不規范、蓋章或印鑒不全等情況,不予受理。
1. 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單獨裝訂成冊。
2.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應設①目錄清單,標明頁碼,并按②綜合卷、③人員卷、④業績卷、⑤補充卷(需要補充材料時提供)分別裝訂成冊。
(1)綜合卷內容及順序要求如下:
①目錄表(標明所附文件的頁碼);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工商預登記文件復印件;
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④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新申請企業不提供);
⑤企業章程(加蓋股東印章、法人代表簽字)復印件;
⑥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⑦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⑧購買或租賃計算機、設備、交通工具等相關設備的發票復印件
⑨辦公場地的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⑩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提供)。
(2)人員卷內容及順序要求
①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經濟類人員、安全生產人員名單表(應與申請表順序一致);
②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每個人員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通信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安全生產人員證書、勞動合同、近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復印件(如單位所有人員是一份社會保險證明,請在人員名單表中注明保險單的順序號,只提供一份社會保險證明即可,無需在每個人員證書后附保險證明,但應在保險證明的人員名字前注明其對應的申請表中人員名單的順序號)需裝訂在一起。
個人資格證書曾經辦理過變更,還應同時附變更頁,否則視同未辦理過變更。
(3)業績卷內容及順序要求(新申請企業可以暫不提供)
①工程項目名稱清單表(應與申請表所列項目順序一致);
②一個工程項目的合同復印件,建設單位出具的工程試運行證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復印件,應裝訂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項目名稱清單表的順序裝訂下一個工程項目的業績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材料;其他企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申請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2. 申請企業資質采用網絡與紙質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在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申請表。申請表上傳成功后,打印申請表并連同附件等紙質材料一起報送。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1. 首次申請或者升級資質的,受理期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
2.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審查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其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通信信息系統集成的能力進行實地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三)延續、變更及補辦程序
1. 延續程序
(1)首次申請或者升級取得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企業取得資質2年后可以提出升級申請。續辦取得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2)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的,企業應當在《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應當提交的全部材料。
②原資質證書正本和副本復印件。
2. 變更程序
資質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2)所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3)原資質證書。
3. 補辦程序
資質證書遺失,向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證書補辦申請表;
(2)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四)設立和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1. 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
(1)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設立申請書;
(2)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合同和章程;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投資方注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5)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6)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的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申請通信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外)。
2.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省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5日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在收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商務主管部門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4. 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5. 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號)有關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八、告知方式
發布文件并頒發《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九、許可收費
不收取費用。
十、聯系電話: 010-682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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