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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02日   來源:稅務總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的犯罪行為,稅務人員實施稅收職務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一、危害稅收征管罪

    1.稅收犯罪行為。

    (1)妨害稅款征收的犯罪。

    妨害稅款征收的犯罪,包括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和騙取出口退稅。

    逃避繳納稅款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亦構成本罪。

    抗稅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欠繳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2)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

    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犯罪,是我國危害稅收征管罪的重要內容。

    首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所謂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按現行增值稅制度,是指虛開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貨物運輸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和進口增值稅海關完稅憑證。

    其次是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第三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普通發票。

    2.刑事處罰。

    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以及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其他最高刑為有期徒刑。

    對于涉嫌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先行給予行政處罰。當人民法院審判構成犯罪并判處罰金時,稅務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罰金。

    在刑事處罰中,稅款追繳優先。因犯逃避繳納稅款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對于納稅人有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收違法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且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稅務人員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稅務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諸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稅務人員均可構成。但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只有兩個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此兩罪的,依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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