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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的法律級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02日   來源:稅務總局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于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具體為,一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內容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三是在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中國現行立法體制,稅收立法權,無論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還是地方稅,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某些稅制要素進行調整。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稅項目之外,對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五、省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制定的適用于其管轄區域內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是有關稅收征管的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生效。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稅務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涉稅事項,依據國際關系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于國際法中“條約法”的范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至2010年底,已對外談簽了96個稅收協定,其中94個已經生效執行,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也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征稅、吸引外資、促進“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以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稅收征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稅收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僅次于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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