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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旅游局網站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二ОО八年七月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團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的臺灣地區接待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地接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臺灣地區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臺灣地區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等);臺灣地區小費;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后,在臺灣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發時間開始后,或在臺灣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組團社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十一”期間的7天節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地同期市場零售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豪華”、“優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組團社境內、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8、對《赴臺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和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臺灣地區相關規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滯留不歸。

    6、尊重臺灣地區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生的簽注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與旅游者協商延期出行或改變為赴臺之外的旅游線路,但不得轉團。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30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導游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按《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組團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出發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與結束日期

    出發日期,結束日期;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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