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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商會、協會、學會: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 對于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二、 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五)》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八》,現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于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糧食的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允許其試點以獨資形式經營。上述經營業務僅限于廣東省范圍內。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有關補充協議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商業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執行。

    四、對于其他境外投資者,其在中國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糧食且糧食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境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超過49%。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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