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實施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
3、《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國人部發[2005]97號)。
【辦理條件】
一、對象:
國家級人才市場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且具備舉辦人才交流會資質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二、條件:
1、人才交流會的名稱、內容必須與主辦單位的業務范圍相符。
2、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人才交流會應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4、具備國家和交流會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
一、申請
(一)程序:主辦單位提前90日向人力資源市場司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申請材料,人力資源市場司對主辦單位資格審查通過后出具授權審批函,交由交流會會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二)申請材料:
1、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申請書。
2、擬刊播的廣告稿。
3、舉辦單位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承辦單位的合作協議書。
二、受理
(一)受理條件:申辦人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二)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處室于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與不予受理,受理處室都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與決定受理
處室審核舉辦單位是否具有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資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簽發授權審批函;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受理處室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送達受理
處室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授權審批函發給交流會會址所在地省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到交流會會址所在地省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交流會審批手續。
【辦理時限】
一般為20個工作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報送材料目錄】
申請材料:
1、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申請書。
2、擬刊播的廣告稿。
3、舉辦單位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承辦單位的合作協議書。
【表格下載】
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申請書
【報送材料填寫說明或樣例】
【收費標準及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承辦部門的導航】
www.mohrss.gov.cn
【辦理地點情況】
單位名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市場司市場監管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12號
交通路線: 公交 13 路、 62 路、 116 路、 117 路、 406 路 、 713 路、 807 路、 104 路、 201 路(夜班)和平里站地鐵 5號線和平里北街站
【辦理結果公開】
1、受理處室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授權審批函發給交流會會址所在地省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到交流會會址所在地省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交流會審批手續。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www.mohrss.gov.cn
【常見問題解答】
【項目變更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