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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如何對新兵進行總結驗收?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5年09月14日   來源:征兵工作條例

   新兵到達部隊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復查。經檢疫發現患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經復查發現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不超過90天;屬于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后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補換。

   屬于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者地、市人民醫院)檢查證明,經師(旅、武警總隊)以準;屬于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當事先與原征集的總隊)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

   部隊能退回的新兵,應當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

   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當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縣、市征兵辦公室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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