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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0月26日 20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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