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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設定依據

2020-06-05 15:03 來源: 科技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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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法》

(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科技部令第18號)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實驗室應當報科學技術部審查同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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