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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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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十四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組織法。

  第二條 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第三條 國務院行使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第四條 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條 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第六條 國務委員受總理委托,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國務院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副部長、副主任協助部長、主任工作。

  第十條 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每個機構設負責人二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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