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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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懸掛國徽的機構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七)外交部;

    (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 懸掛國徽的場所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憲法宣誓場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 國徽圖案使用情形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志碑以及其他用于顯示國家主權的標志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下列證件、證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二)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 國徽使用范圍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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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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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合及規范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七)外交部;

(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憲法宣誓場所;

(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網站使用的國徽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志碑以及其他用于顯示國家主權的標志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下列證件、證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等;

(二)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等;

(三)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法定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

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于:

(一)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商業廣告;

(二)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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