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9年第52號
2006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美國羅地亞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46.81%。
2008年6月23日, 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代表鄰苯二酚國內產業向商務部提出對原產于美國的鄰苯二酚進行反傾銷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書提出了傾銷幅度提高的初步證據。2008年7月29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中復審調查。2008年8月15日,美國羅地亞公司登記應訴。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美國向中國大陸出口鄰苯二酚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鄰苯二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91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o-Dihydroxybenzene (Catechol, Pyrocatechol)。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復審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七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美國羅地亞公司(Rhodia Inc.)的傾銷幅度為9.7%,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為46.81%。
二、征收反傾銷稅
自2009年7月28日起,將原產于美國羅地亞公司的進口鄰苯二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9.7%,其他美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仍為46.8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7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7月2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的期中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