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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就《住宿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2年11月16日 18時42分   來源: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關于《住宿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住宿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住宿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住宿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征求意見"點擊"《住宿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tf_liutong@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100731。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15日。

                                             商務部     
2012年11月16日  

    住宿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宿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住宿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宿企業的經營活動及其行業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不具有企業性質而從事住宿經營活動的住宿經營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宿業,是指提供住宿及與之相關服務的行業。本辦法所稱的住宿企業,是指具有住宿服務經營性質的經營性企業。

    第四條 國家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宿及相關行業協會應在溝通政府與企業、規范行業行為、反映企業訴求,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培養行業人才、開展行業展示交流、實施行業培訓、促進國內外同業交流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第二章 行業規范與管理

    第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住宿業的行業管理職能,制定行業法規和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引導行業的規范、有序、科學化發展。

    第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住宿業發展的相關規劃。

    各地住宿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第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統計住宿業數據,定期發布供需信息。

    住宿企業應將客房規模、出租率、房價等信息報送當地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重要節假日和大型公共活動前、后,及時向社會發布市場預警和運行檢測數據等住宿服務信息。

    第十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處理機制,協同有關部門解決相關問題,并及時給予消費者處理意見和反饋信息。

    第十一條 住宿企業實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資格等級與勞動工資掛鉤,并納入住宿企業等級評定條件。鼓勵相關院校和社會辦學機構開展住宿業各類人才的教育和培養。鼓勵建立行業人才評價體系。

    第十二條 鼓勵住宿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和跨區域發展。減少連鎖企業跨區域發展注冊、登記等方面的政策限制。

    第十三條 鼓勵住宿企業創新業態和特色經營。重點鼓勵經濟型飯店、主題型飯店發展,以及傳統飯店經營創新。

    第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住宿業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推動住宿行業的標準化建設。涉及到企業評定、評級的,應由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并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專門機構,在行業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住宿企業經營規范

    第十六條 住宿企業設立,應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取得治安、衛生、消防、環保等相關許可,并辦理營業執照。

    住宿企業內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住宿企業服務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健康合格證上崗;技術工種人員和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取得對應的從業、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住宿企業開展連鎖經營,應按照《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備案登記。

    第十九條 住宿企業開展經營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衛生、安全和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要求,執行國家及行業標準,誠信經營,熱情服務。

    第二十條 住宿企業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適時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發生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 住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和嬰幼兒等群體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定期對所配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宿企業應當積極落實節能減排有關要求,創建綠色飯店,采用節能、節水技術和產品。所提供的各種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的規定。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顧客節能、環保、健康消費、綠色消費。

    第二十三條 住宿企業應積極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住宿企業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業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住宿企業進行聯合重點檢查:

    (一)逢重要節日、大型公共活動的;

    (二)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部署的專項檢查的;

    (三)住宿企業受到有關部門多次處罰或者消費者多次舉報、投訴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接到消費者舉報、投訴,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跟蹤處理過程,反饋告知消費者。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處理舉報、投訴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住宿企業發生違法行為并被行政處罰的情況進行匯總建檔,涉及公眾利益的,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相關違法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住宿企業,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住宿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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