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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3年02月27日 11時27分   來源:法制辦網站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3月2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稿子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殘疾人教育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jrjy@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

    2013年2月25日

關于《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保障殘疾人權利,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也愈來愈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是殘疾人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對于殘疾人融入社會,充分、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具有基礎性、關鍵性的作用。為健全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動特殊教育發展,教育部于2010年正式啟動了《殘疾人教育條例》的修訂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現就送審稿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修訂的必要性和思路

    1994年頒布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第161號國務院令,以下簡稱:《條例》),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和教育的發展,法治環境的變化,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一)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殘疾人教育的重大決策,為修訂條例提供了堅實基礎。2010年發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將特殊教育作為一種教育形式予以專門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支持特殊教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近年來,各級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了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支持力度。殘疾人教育地位作用、保障條件等發生了重大變化,為修訂《條例》提供了堅實基礎。

    (二)相關上位法的修訂,對修訂《條例》提出了迫切要求。《條例》的上位法之一--《殘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進行了修訂,其中將“著重發展義務教育”修改為“保障義務教育”,完善了殘疾的范疇。《義務教育法》于2006年做了全面修訂,明確將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作為對殘疾兒童實施義務教育的重要形式。這些法律規定的變化,需要修改《條例》,予以回應和具體化。2007年我國簽署了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其中提出的有關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的原則與理念,也需要在《條例》中予以相應體現。

    (三)殘疾人教育實踐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對修訂《條例》提出了客觀需求。當前,我國教育已處于新的發展階段,但與其他教育相比,殘疾人教育的發展還相對比較薄弱。現實中殘疾人教育還存在著教育理念相對滯后,殘疾學生入學特別進入普通學校比較困難,特殊教育資源不足、分布不均衡,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保障機制不健全,經費投入不足,特殊教育教師隊伍的數量、質量不能滿足要求,待遇和地位偏低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亟需通過修訂《條例》予以回應,進一步完善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的法律制度。

    為做好修訂工作,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即:以《條例》的現有條文為基礎,主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根據實踐的發展和解決問題的需要,重新安排《條例》的章節結構和條文次序,突出理念更新、頂層設計和體制機制創新。在章節結構上,將《條例》中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4個章節,合并調整為“普通學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育”2章。專設普通學校的教育一章,集中對普通學校做出規定,以突出融合教育的導向,反映殘疾人教育的時代特征。在具體條文上,著重整合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證多數條款,與《條例》、《殘疾人保障法》、《義務教育法》、《教育規劃綱要》等相關法律、文件都有關聯,根據實踐需要新增少數條款,在突出體制機制創新的同時,兼顧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連續性與承接關系。

    二、關于送審稿主要問題的說明

    送審稿共分:總則、普通學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機構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師、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等7章、50條。現將修訂所涉及的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殘疾人教育的范圍。送審稿根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教育的對象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等不同類型的殘疾人(第二條),將殘疾人教育的概念,由傳統的視力、聽力和言語殘疾和智力殘疾,實踐擴展到腦癱、孤獨癥、自閉癥、多重殘疾等殘疾類型,實現了對殘疾人教育的全覆蓋。

    (二)關于殘疾人教育的實施方式。送審稿規定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所有殘疾人,堅持融合教育原則,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第四條),突出融合教育的導向。目前我國殘疾人教育由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分別承擔,并以普通學校為主。但是在社會甚至是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的觀念中,認為殘疾人教育就應當由特殊教育學校承擔,還占主導地位,對普通學校的職責認識不明確。實施融合教育,將殘疾人學生全面納入普通學校,更有利于殘疾人全面發展、融入社會,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這既是《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要求,也為我國殘疾人教育的實踐所證明,應當成為今后我國殘疾人教育的主導方向。因此,送審稿在“普通學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機構的教育”兩章,分別對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機構的對象和職責作了規范,進一步明確兩者的定位,即:殘疾人教育以融合教育為主,不能將殘疾人排斥在普通教育之外。對有特殊需要、普通學校難于提供教育的殘疾人,再由特殊教育學校提供教育。

    (三)關于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目前殘疾兒童入學難,特別是進入普通學校難,仍是突出問題,并受到社會關注。為解決這一問題,送審稿突出了平等入學、零拒絕的理念,并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確入學原則,規定:“殘疾兒童達到法定入學年齡,申請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其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學;條件不具備或者具有特殊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進入適當的學校就學、適當提高入學年齡”(第十三條)。二是嚴格限定學校可拒絕殘疾兒童入學的情形。規定:經縣級以上殘疾人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重度殘疾、比較嚴重的身心功能障礙,需要專人護理或者專業支持,不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可以以其他特殊方式接受義務教育(第十四條);三是建立支持體系,要求在縣級建立殘疾人教育指導委員會,為殘疾兒童入學提供指導,組織對殘疾兒童的專業評估(第八條);四是強化義務教育的入學保障,明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規劃,為殘疾兒童入學提供條件保障(第十五條);五是明確發生入學爭議的解決機制(第十六條)。

    (四)關于普通學校的殘疾人教育。送審稿根據提高普通學校接受殘疾學生的能力和教育教學質量的要求,從幾個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著力提高普通學校接收殘疾學生的能力。首先明確政府職責(第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要為殘疾學生學習、生活創造無障礙校園環境(第十一條),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資源,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專兼職的特殊教育老師及專業人員,保障殘疾學生義務教育的質量(第十五條)。二是規范了隨班就讀的實施要求(第十七條)、教育教學要求(第十八條)等內容。三是要求建立個別化教育計劃,規定學校要與家長協商,針對殘疾學生的特點制定個別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和評價(第十九條)。

    (五)關于特殊教育機構的教育。送審稿規范了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置要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適齡殘疾兒童的數量、類型和分布情況,統籌設置實施九年一貫制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第二十三條);著重完善了特殊教育學校的任務與職責,促進特殊教育學校成為區域內的特殊教育指導中心,承擔對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指導和教師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等工作(第二十七條),進一步突出特殊教育學校的專業性,提高其在教育體系中的地位。

    (六)關于殘疾兒童的家庭教育和康復。實踐表明,對殘疾兒童的早發現、早干預,實施有效的家庭教育、學前教育和康復訓練,對于提高殘疾人教育的效果具有顯著的意義。因此,送審稿明確了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的義務,規定:“殘疾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殘疾兒童的特點和意愿,采取適當的教育方式,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及時使殘疾兒童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協助學校實施教育,根據條件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接受教育提供支持”(第九條);明確了公共服務的支持體系和職責,要求衛生等部門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為殘疾幼兒家庭、幼兒園提供指導和支持,強化了政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責任,明確要大力提高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第十二條)。

    (七)關于殘疾人的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加快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增加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是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體現教育公平的重要內容。送審稿突出了對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支持,如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具備培訓能力的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專門針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第四十一條)。要求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擴大招收殘疾學生的專業和規模,大力增加殘疾學生進入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入學機會,規定在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額,招收殘疾學生,并可以根據專業特點適當降低對身體條件的要求(第二十條)。規定利用現代遠程教育方式,支持殘疾人終身教育(第二十一條)。此外,為保障殘疾人考試權利,規定教育考試機構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殘疾考生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第四十條)。

    (八)關于特殊教育教師。送審稿著重從特殊教育教師的來源、培養培訓、聘任、待遇等方面,對現有規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明確了特殊教育教師的職責(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特殊教育專業證書制度,以提高特殊教育教師的專業水平和職業地位。考慮到目前尚無具體制度,實施專業證書制度的具體的辦法和步驟由教育部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政府要根據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實施隨班就讀的需要,增加教師編制,增加相關專業人員的配置(第三十二條)。為提高師資水平,規定:“國家支持具備相應專業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設置特殊教育專業學位,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特殊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和實習基地”(第三十三條)。同時,對特殊教育教師的鼓勵措施作了進一步明確,保留特殊教育津貼,并擴大了享受津貼的范圍(第三十六條)。針對有聽障人士反映,雖具備相應學歷但難于達到普通話標準,不能取得教師資格的問題,送審稿規定:“已獲得教師資格規定學歷的殘疾人,申請教師資格、聘任教師崗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學校應當適當放寬對身體條件、普通話水平的要求,著重考核其教育教學能力”(第三十四條)。

    (九)關于殘疾人教育的投入保障。送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方面的職責(第三十七條);完善了經費投入標準,其中規定:應當根據教學要求,足額安排殘疾學生的生均公用經費(第三十八條)。規定普通學校接受殘疾學生的,也應當按照此標準撥付經費,以達到鼓勵學校接收殘疾學生的目的。送審稿也對殘疾學生費用減免做了規范,將義務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免費明確為政府義務,規定普通高中、高等學校應加大資助力度,完善學費減免機制,鼓勵地方對殘疾人實施從學前到高等教育的全程免費教育(第三十九條)。

    (十)關于殘疾人教育的管理和監督。針對殘疾人教育監督機制不明確的問題,送審稿要求縣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為適齡殘疾兒童建立教育檔案(第七條),跟蹤了解每一名殘疾人兒童的教育需要;規定實行殘疾人教育的專項督導制度,明確將殘疾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情況,納入當地義務教育考核的范圍(第四十五條);并賦予殘疾人聯合會相應的監督權(第四十六條)。

    點擊查看附件:殘疾人教育條例(送審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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