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3年12月18日 14時43分   來源:法制辦網站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總局起草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征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郵編:100820)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bs1602@sai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1月16日。

    國家工商總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貫徹執行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總結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抽檢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抽檢辦法》起草的必要性

    《決定》明確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制定專門規章,嚴格規范抽查檢驗工作,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實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

    (一)制定《抽檢辦法》是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決定》第三十二條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作為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的職能部門,工商機關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要行政部門之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8號)也明確規定國家工商總局“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并要求工商部門加強監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組織開展抽查檢驗,切實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工商機關的重要職責。

    (二)制定《抽檢辦法》是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為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國家工商總局先后于2001、2004、2012年制定了《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事實證明,以抽樣檢驗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抽查和監測工作,對于提高商品質量監管水平,提高銷售者質量意識,及時有效發現假冒偽劣和不合格商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各地工商部門突出重點品種和重點項目,組織開展抽檢,強化不合格商品的處理,按照程序開展消費警示和消費提示;適時將結果和發現的問題通報相關部門開展源頭治理,會同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及相關行業組織有針對性地開展行業規范工作,有效地規范了商品市場秩序。

    (三)制定《抽檢辦法》是切實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和公正執法的需要。抽查檢驗是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技術性強,涉及面廣,程序要求嚴。抽查檢驗包括重點確定、品種選擇、樣品抽取、樣品檢驗、異議復檢、結果公布和利用等環節,直接涉及經營者具體利益和工商部門公正執法,需要一部制定專門規章予以具體規范。

    二、《抽檢辦法》起草過程

    自2001年國務院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職能劃轉工商部門以來,國家工商總局先后下發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的具體辦法,基本建立了一套適應工商部門實際的工作制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決定》頒布后,國家工商總局立即結合落實《決定》要求,開始起草《抽檢辦法》,并分別在合肥、北京召開地方工商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進行討論修改,形成了《抽檢辦法》。

    三、《抽檢辦法》的主要內容

    《抽檢辦法》對抽檢工作進行了統一規范,對相關程序進行了調整完善,并充實了結果利用和處理的內容。一是落實《決定》具體規定,規范抽檢工作。將原來的監測工作制度明確調整為抽查檢驗工作制度,并按照《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對發現和認定的缺陷商品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相關措施和對依法處罰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計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的要求,對抽檢工作結果發布和利用處理工作作了進一步的規范。二是對相關工作程序進行了完善。強調了省級工商部門對抽檢工作的統籌管理,對購買樣品檢驗合格后的處理問題作出了原則規定,對抽檢結果的利用作了進一步規范。三是結合規章權限,設定了對抽檢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抽檢辦法》共五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明確了辦法的立法依據、抽檢的定義、抽檢職責和質量判定依據等。

    第二章抽檢工作程序。主要是明確抽檢工作流程和嚴格抽檢工作程序。包括計劃制定、具體監測實施方案的確定、抽樣、檢驗、結果通知、異議復檢、結果確定。

    第三章抽檢結果處理。主要是規定了發現不合格商品的處理、信息管理、結果發布和報告、檔案管理等。

    第四章罰則。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銷售不合格商品以及私自拆封、銷售、調換或者毀損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拒絕依法開展的抽檢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暫停銷售不合格商品,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等行為設定了處罰規定,并明確要求處罰機關應當將處罰情況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按照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附則。主要是規定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由國家工商總局另行發布和辦法的施行時間。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抽檢的定義。《抽檢辦法》將抽檢定義為工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查、檢驗,并依法進行處理的監督檢查活動,既包括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的抽查,也包括以檢驗機構作為技術支撐的抽樣檢驗。考慮到流通領域實際情況,《抽檢辦法》延續原規范性文件確定的有償抽取樣品的原則。對檢驗合格,仍具有使用價值樣品的處理,也作出了原則規定。

    (二)關于抽檢的實施權限。考慮到商品市場流通的跨區域性以及檢驗機構具體設置情況,為節約行政資源,減少重復抽檢,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為加強統籌管理和強化抽檢結果的利用,《抽檢辦法》將抽檢權限主要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部門),規定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和組織開展轄區商品質量抽檢工作。市、縣工商部門的具體權限由省級工商部門決定,按照省級工商部門規定實施商品質量抽檢及相關工作;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縣以上地方工商部門可以組織開展不定期的抽檢。為避免重復抽檢,《抽檢辦法》要求省級工商部門轄區內同一年度原則上不得組織對同一品牌的同一品種商品進行兩次以上抽檢,但有針對性地跟蹤抽檢除外。

    (三)關于復檢機構的確定。承擔政府部門抽查檢驗工作的都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之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檢驗結論都具有法律效力。對檢驗機構所作的檢驗報告和檢驗數據、結論,也有嚴格的責任規定。因此,從保障經營者異議申請權利出發,《抽檢辦法》規定了經營者可以申請復檢,工商部門確定復檢機構時應當與經營者協商,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

    (四)關于抽檢結果發布。《決定》明確要求抽檢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檢辦法》規定工商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對于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商品,則要求向社會公布該商品名單,以指導消費,規范商品質量。《抽檢辦法》還規定,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抽檢結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體辦法;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定期向當地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報送抽檢工作分析報告。《抽檢辦法》同時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泄露抽檢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

    (五)關于缺陷商品的認定。《決定》明確要求行政部門對發現并認定的缺陷商品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考慮到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抽檢主要是依據標準對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不合格商品進行確認,《抽檢辦法》明確將抽檢中發現的缺陷商品限定為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以便于操作和監管。同時,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清除不合格商品,按照有關監督抽樣檢驗程序標準規定,《抽檢辦法》要求與實施抽檢的工商部門公布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轄區內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但已經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可以繼續銷售。不停止銷售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商品的規定處罰。

    (六)關于違法行為處罰。按照規章權限,《抽檢辦法》對抽檢中出現的私自拆封、銷售、調換或者毀損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拒絕工商部門依法開展的抽檢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暫停銷售不合格商品,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等行為設定了具體處罰。同時,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對流通領域經常發現的商品沒有標注執行標準或者雖然標注企業標準但拒不提供相關標準的行為,《抽檢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接到工商部門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供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規定處罰。同時,《抽檢辦法》對拒絕或者拖延工商部門責令采取處理措施的行為作出了處理規定,并明確要求對依法處罰的違法行為,處罰機關應當將處罰情況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按照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關于生效時間。《抽檢辦法》是貫徹落實《決定》的配套規章,與《決定》生效日期相一致,擬也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點擊查看附件:《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征求意見稿)

 
 
 相關鏈接
· 假日辦推出3個調休方案 全國公開征求意見
· 衛生計生委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商務部就《沐浴業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布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
 
一分快3-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