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7-07-20 07:51 來源: 法制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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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zfgzdcx@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

2017年7月1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一、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二、 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

三、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總體工作部署,對行政法規立項申請和公開征集的行政法規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四、 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五、 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起草行政法規,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六、 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轉變;”

七、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主動聽取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八、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將行政法規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九、 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對行政法規送審稿中爭議的主要問題進行評估。”

十、 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同簽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布。”

十一、 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匯編出版行政法規的國家正式版本。”

十二、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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