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2018-03-31 12:1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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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證券公司股權監管,規范證券公司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全面系統整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結合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分類管理、資質優良、權責明確、結構清晰、變更有序、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明確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的以下基本制度安排:

一是進一步分類管理,引導引進優質股東。根據股東對證券公司影響力的差異,將證券公司股東分為四類: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主要股東、控股股東。《規定》從凈資產、持續盈利能力、營業收入等方面,明確不同類型股東差異化的監管要求,確保股東資質優良,尤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應當為行業龍頭。鑒于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地位重要,《規定》強化了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專業性及對證券公司持續支持能力的要求。針對近年來監管實踐中遇到的特殊主體入股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規定》強化了特殊類型主體入股證券公司的準入要求。

二是強化穿透核查,厘清股東背景及資金來源。《規定》保留并強化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中穿透核查的作法,要求擬入股股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權益持有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不得存在通過隱瞞等方式規避證券公司股東資格審批或監管的情況,禁止違規入股。為防止股東通過分散持股的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批和監管,《規定》明確了關聯方持股比例合并計算、實質重于形式等判斷標準。《規定》明確要求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為防止“空手套白狼”,《規定》要求證券公司股東在股權鎖定期內不得質押所持證券公司相關股權。要求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應當遵守與證券公司股東相同的鎖定期。

三是外部監管和內部管理相結合,事前把關和事后追責相結合,對證券公司股權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管。一方面,《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擬入股股東、股權處置方在股權管理中的責任,強化了證券公司及股東內部管理要求。另一方面,《規定》從內部責任追究、外部責任追究兩個維度,明確了相關措施和罰則,嚴厲打擊擅自變更股權、違規控制股權、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假申報、違規融資擔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歡迎社會各界對《規定》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規定》作進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盡快發布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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