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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8年01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孫玉波)建設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辦法指出,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這個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孫玉波)建設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四項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是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是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根據這份管理辦法,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孫玉波)新近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指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這份由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管理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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