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投訴處理辦法》5月2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的投訴方法、受理制度及投訴的處理,旨在加強對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的監管,維護乘客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投訴。
《辦法》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1年內被投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且經查證屬實3次以上,計入“嚴重違法信息庫”,并將公示信息在出租汽車駕駛員信息系統中保留5年。
出租汽車經營者對服務質量投訴應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內調查完畢并答復投訴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投訴辦理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出租汽車經營者建立投訴情況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向屬地交通行政執法部門書面報告投訴案件受理和辦理情況。
因出租汽車經營者管理不善,本單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法行為嚴重、服務質量低劣的,依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其中,本單位出租汽車駕駛員半年服務質量投訴率達到行業半年平均投訴率3倍以上的(含),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2.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本單位駕駛員半年服務質量投訴率達到行業半年平均投訴率2倍以上(含)且不足3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1.5萬元罰款;本單位駕駛員半年服務質量投訴率達到行業半年平均投訴率1倍以上(含)且不足2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5000元罰款;本單位駕駛員半年服務質量投訴率超過行業半年平均投訴率且不足1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給予3000元罰款。(記者王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