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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3年12月30日 20時57分   來源:新華社

摸清底數有利防控風險
——審計署新聞發言人就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新華社記者

    審計署30日發布了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圍繞此次審計的相關情況,記者采訪了審計署新聞發言人陳塵肇。

    問:為什么要開展這樣一個大規模審計?

    答:通過審計,全面摸清債務底數,客觀反映債務情況和債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有利于科學研判和防控風險,為決策提供參考;有利于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機制,完善債務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債務透明度,便于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加強政府性債務的監管;有利于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投融資、財稅等體制機制改革,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起點上,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這項工作,全面摸清債務底數,依法如實向社會公開,體現了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表明了我國經濟管理和宏觀調控政策更加科學,彰顯了我國國家治理的新思路。

    問:此次審計與2011年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同:

    一是此次審計包括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與2011年審計范圍相比,增加了中央和鄉鎮兩級政府。

    二是2011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通過新的主體、新的方式進行融資的情況。比如,有的地方通過融資平臺公司之外的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進行融資;有的地方通過銀行貸款之外的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融資租賃和集資等方式變相舉債融資。我們考慮到這些變化,此次審計,在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中,包括了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在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過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和通過BT、墊資施工、融資租賃和集資等新的舉債方式為公益性項目舉借,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

    問:審計發現,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此次審計發現政府性債務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原因:一是我國經濟、社會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市政建設、交通運輸、保障性住房、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等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建設都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但由于財稅體制不夠完善,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存在資金缺口,地方普遍通過舉債彌補資金缺口。二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政績觀存在偏差,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有較強的投資沖動,盲目舉債發展,加之對地方政府及領導干部考核機制缺乏債務管理約束,致使部分地方的政府性債務增長較快。三是國家從法律層面未賦予地方政府舉債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加之一些地方和單位的法制意識不強,違規融資、違規使用債務資金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四是雖然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些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但在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規模控制和風險預警等方面管理仍顯薄弱,制度執行也不到位。

    問:針對當前政府性債務管理現狀,審計提出了哪些建議?

    答:針對當前我國政府性債務管理現狀,審計機關已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建議:一是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實現陽光、規范融資;健全完善政府性債務預算管理、規模控制、舉借審批、統計管理等制度;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切實加強對BT、墊資施工、信托、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的監管。二是把政府負債作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將地方政府性債務狀況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范圍;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對違規提供資金或違規要求提供擔保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三是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完善城市公用事業服務價格形成和調整機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財權,完善地方稅體系。四是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化解債務風險工作方案,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范債務風險;妥善處理好在建項目的后續融資,防止因資金鏈斷裂出現“半拉子”工程。

    問:下一步將如何繼續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

    答:我們將建立起對政府性債務“借、管、用、還”各環節的動態化、常態化審計機制,并將政府性債務審計與中央財政管理、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地方財政收支、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按照中央組織部要求,把政府性債務狀況作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加強審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通過審計,促進強化和規范債務管理,防范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債務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審計推進完善國家治理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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