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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審判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中國網

  審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設置、法官、審判組織和活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根據現行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1、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 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為便利人民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其職權是審理一般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法制宣傳,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②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

  ③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 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設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其職權主要有:

  (1)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重大或復雜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③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

  ④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審。

  (3)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部分死刑案件。

  (5)監督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軍事法院設三級:基層軍事法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軍內的最高審級,其職權是:

  (1) 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其他第一審刑事案件;  

  (4) 負擔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空軍軍事法院,二炮部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等。這是中級層次的軍事法院,其職權是:

  (1) 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2) 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3) 負擔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基層軍事法院包括陸軍軍級單位軍事法院,各省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其職權是:

  (1) 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審案件;

  (2) 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海事法院是為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而設立的專門審判一審海事、 海商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定》,規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國法人、公民之間,中國法人、公民同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外國或地區法人,公民之間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類14種:

  (1)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質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 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占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 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 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沿線等的專門人民法院,它主要審判下列案件:

  (1) 由鐵路公安機關偵破、鐵路檢察院起訴的發生在鐵路沿線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經濟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共有12類,包括: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國際鐵路聯營合同糾紛案件;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違反鐵路安全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等。

  3、最高人民法院設于首都北京。它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職權:

  (1) 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

  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 審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它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② 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③ 核準判處死刑的案件。

  ④ 進行司法解釋。即對于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⑤ 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人民法院組織體系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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