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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律師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中國網

  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律師的性質、任務和地位

  1、 律師的性質

  我國1996年5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我國的律師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 律師的任務

  律師的任務是指由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通過律師的執業活動所要實現的目的。根據《律師法》第一條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就是律師的任務。律師任務的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密切聯系辯證統一的關系,這是由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之間的一致性所決定的。

  3、 律師的地位

  律師的地位是指律師在社會生活中和訴訟過程中,所應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權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國的律師在訴訟中處于一種獨立的訴訟地位。律師既不從屬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不完全從屬于當事人,律師參與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于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律師不僅享有一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而且還享有與履行律師職責有關的訴訟權利。

  (二)律業執業條件

  律師執業,應當先取得律師資格,并在實習期滿后申領執業證書,取得律師資格后,還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能以律師的身份執業,依法享有律師的權利并承擔律師的義務。

  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暫時不從事律師職業,對其資格予以保留。我國采取的這種作法稱為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

  1、 律師資格

  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條件。

  我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六條規定了取得律師資格的兩種途徑:經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和經司法行政部門考核批準取得。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并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2、 律師執業證書

  (1)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律師法》第八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

  Ⅰ、具有律師資格;

  Ⅱ、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Ⅲ、品行良好。

  (2) 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Ⅱ、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Ⅲ、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3)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

  首先,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將所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這些申報材料根據《律師法》第十條的規定包括:

  (一)申請書;

  (二)律師資格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其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材料后,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符合《律師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 律業執業證注冊制度

  律師執業證應該每年度注冊一次,未經注冊的律師執業證無效。注冊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負責本地區律師執業證的注冊工作。

  3、 律師執業的限制

  (1) 《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3) 《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4) 從事法律教學和科研的人員,不得成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合作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師事務所

  《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對律師行為進行規范管理的基礎單位;律師執業是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的。

  1、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律師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和合伙律師事務所。以不同條件成立的律師事務所采用不同的運行機制,同時不同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承擔不同的法律義務,即民事責任。

  《律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主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  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律師可以設立合作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2、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1)《律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Ⅰ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Ⅱ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Ⅲ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2)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程序

  《律師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3)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

  《律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律師事務所對其設立的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4)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律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者解散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

  3、 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

  《律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

  《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4、律師事務所的改制

  根據國辦發[2000]51號國務院辦公室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和司法部司發通[2000]100號司法部關于下發《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實行脫鉤改制的對象是:

  (1)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

  (2)掛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的律師事務所;

  (3)司法機關批準設立的、掛靠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的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脫鉤后,應改制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合作律師事務所,不再屬于行政或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級別。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脫鉤改制。

  脫鉤改制工作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

  國有資產的界定和資產處置,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

  (四)執業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1、 執業律師的業務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 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 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七) 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2、 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的立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范性解釋文件中,都對律師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

  (1) 律師的權利;

  Ⅰ、調查的權利

  《律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Ⅱ、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律師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Ⅳ、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Ⅴ、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

  Ⅵ、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2) 律師的義務

  Ⅰ、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義務。

  Ⅱ、不得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的義務。

  Ⅲ、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Ⅳ、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Ⅴ、不得承辦特定案件的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Ⅵ、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義務。

  Ⅶ、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利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Ⅷ、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Ⅸ、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Ⅹ、不得妨害作證。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Ⅺ、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

  (五)律師協會

  1、 律師協會的性質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律師協會的地位: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2、律師協會的設置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3、律師協會與律師的關系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按照律師協會章程,享有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4、 律師協會的職責

  《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2)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4) 進行律師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5) 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6) 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給予處分。

  (六)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的懲戒

  1、 律師的職業道德

  1996年10月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規定;

  (1) 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始終堅持服務。

  (2) 律師必須忠于職守,維護國家法制和社會正義。

  (3) 律師必須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4) 律師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公平競爭。

  (5) 律師在執業中要廉潔自律,注重自身的修養。

  (6) 律師要忠于律師事業,自覺維護律師的聲譽。

  2、 律師的執業紀律

  1996年《律師職業道德和執行紀律規范》從以下幾方面對律師的執業紀律作了規定:

  (1) 律師在其工作機構的紀律,主要是律師在受理案件和業務收費方面應當遵守的執業紀律。

  (2) 律師在訴訟與仲裁活動中的紀律。

  (3) 律師與委托人和對方當事人關系的紀律。

  (4) 律師同行之間關系的紀律。

  3、 律師的懲戒

  司法部于1992年10月22日發布了《律師懲戒規則》,主要規定有:

  (1) 律師懲戒措施;

  A、警告

  B、暫停執業;

  C、取消律師資格。

  (2) 懲戒機關及程序

  懲戒機關為地、市、州以上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律師懲戒委員會,具體負責懲戒工作。懲戒委員會由執業律師、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人員組成。

  懲戒的程序:

  A、 懲戒的提起和審查;

  B、 懲戒案的評議

  C、 復審程序 

  D、 懲戒的執行。(魯春雅 張麗娟編寫 夏勇審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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