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大家談:不能只拿錢不擔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4-08-31 07: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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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思北、胡浩)趙本山代言“蟻力神”,唐國強給“新興醫院”做廣告,郭德綱和保健品“藏秘排油”……明星代言產品出現問題屢為社會詬病。

    針對這些現象,日前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一修改立即引發社會討論:明星代言產品是不是應當先使用?如果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明星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不能只拿錢、不擔責

    曾經是某明星“鐵桿粉絲”的北京姑娘吳恒宣布自己已經從“粉”變成了“路人”。她在看到該明星拍攝的某護膚產品電視廣告后,立即買了一套,可使用效果卻讓吳恒有些失望:“哪有她說的那么好?!別說改善膚質了,涂在臉上都搓泥!”

    對于此次廣告法的修訂,吳恒舉雙手贊成。她認為,明星說的話至少得對得起自己,才能對得起喜歡和信任他們的“粉絲”。

    “消費者往往是基于對薦證者的信任去購買他們所推薦、證明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與產品、服務的生產者和提供者之間,對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對稱。薦證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廣告,利用的正是一種名人效應和消費者的從眾心理。”在30日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分組審議上,任茂東委員認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既然叫薦證者,他們就應當對所推薦、證明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負責,而不能只拿錢、不擔責。”

    廣告主:明星推廣效果好,產品質量需把關

    “任何商業廣告都是以推銷產品或服務為目的的,希望產品得以最生動的表達。作為企業或廣告主而言,請明星做廣告,客觀上確實能因為公眾對他們的信任和崇拜,讓廣告收到更好的推廣作用。”全國人大代表、廣西花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韋飛燕表示,企業固然要把好第一道關,確保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但建議明星在選擇廣告商家時,也要慎重,為自己所代言的廣告負責。因為“哪怕明星們在廣告中什么都不說,但大家也很容易記住,某某產品就是某明星代言的。”

    事實上,在一個明星可能同時為好幾個產品代言的今天,不少廣告主比明星更擔心其所代言的其他產品的質量。

    “如果給我們做廣告的明星被曝出所代言的另一個產品有問題,那勢必會影響到這個明星的信譽度,而且勢必會影響到我們的產品。因為大家會想,他是不是什么廣告都接?代言的東西是不是都有問題?”一位不愿公開身份的企業負責人如是說。

    明星:言行應當自負

    “代言產品或服務需要自己先使用,就我個人而言,一直是這樣做的。”演員六小齡童說,作為明星,代言產品一定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六小齡童說,自己代言廣告會嚴格把關,甚至到廠家去考察,了解產品的質量和生產情況等。“像我代言的皮鞋,我就穿過。也曾經有廣告主讓我代言他們的產品,甚至不需要親自見面或拍攝,只要提供兩張照片就行,我就拒絕了,因為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

    要求廣告代言人必須是產品實際使用者,更要求嚴厲懲罰“虛假代言”行為,這其實并非我國首創,在不少國家都對明星代言有著嚴格的規定,一旦有問題,將面臨高昂的違規成本和風險,正因為如此,國外明星選擇廣告代言非常謹慎。

    “明星代表的是一種形象。更嚴格規范廣告代言行為,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是愛惜自己羽毛”。六小齡童說。

責任編輯: 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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