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就《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6-01-29 22:13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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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我們對2009年制定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三)電子郵件:lifachu@mohrss.gov.cn

(四)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2月29日。

附件:1.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月29日


附件1: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錄用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錄用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五)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長期保存:

(一)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經專門機構鑒定,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的,由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作答內容雷同的鑒定機構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對作弊用的工具、材料及相關試卷、答卷(答題卡)采取必要的保全證據措施,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情節,查收的作弊證據以及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報考者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報考者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報考者的意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郵寄送達報考者,郵寄送達有困難的,公告送達。

第十七條 報考者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報考者或者工作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
處理決定書
(樣式)

考生(身份證號                     ):

你在參加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在         環節有                    違紀違規情形。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     條第         款(項)的規定,給予                處理。

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訴訟。

另外,你的違紀違規情形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長期保存。特此告知。(該句在寄送嚴重違紀違規考生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考生的處理決定書中注明)

(作出處理決定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2009年我部制定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于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我們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說明如下:

一、調整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方式

我們將原《辦法》對考生在報考、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給予“五年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決定的,修改為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或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對于有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給予“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決定的,修改為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并長期保存(第八條)。記入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依據(第十七條)。

二、增加答卷雷同的處理條款

答卷雷同甄別技術較為成熟,在各類國家考試中普遍采用,對打擊高科技作弊、維護良好考試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在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答卷雷同處理的相應條款。對于經專門機構鑒定,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的,由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規定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鑒定機構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

三、完善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

為更好地維護考生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規范化水平,進一步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程序,明確了報考者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進一步暢通了違紀違規考生的救濟渠道(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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