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借力營改增
駐華使館及館員稅收待遇再升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prettygoddess.com 2016-09-14 15:08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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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外交部聯合發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退稅范圍、退稅程序和審核流程等內容。

待遇提升 適度擴大退稅范圍

《辦法》明確了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貨物與服務范圍,包括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含修理修配勞務)。與之前規定相比,《辦法》擴大了退稅范圍,將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服務也納入退稅范圍。

“全面實施營改增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館員此類退稅范圍僅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增值稅應稅范圍。”據稅務總局貨勞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營改增后,原有的營業稅應稅服務改為繳納增值稅,所以此次退稅范圍得到了進一步擴大。

簡化處理 整合統一退稅方法

在國稅發〔2003〕20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了水、電、煤氣、熱水、暖氣退稅方法,在國稅函〔2003〕1346號文件中,又規定了自用汽柴油的免稅辦法,兩種方法差異較大,不利于計算統計。

《辦法》統一了退稅方法,適用于自來水、電、煤氣、熱水、暖氣、自用汽柴油等范圍,即所有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均按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退稅或按公式計算退稅。這樣的處理方式,簡化了計算方法。

規定限額 防止濫用退稅政策

《辦法》增加了年申報退稅的金額限制,個人購買除車輛外的貨物和服務,每人每年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超過限額規定的,不予退稅。這既最大限度地考慮了駐華使館及館員辦公生活的費用現狀,又可有效防止退稅人員濫用退稅政策,抑制“亂報、虛報”現象,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流失。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退稅時間和申報期限、外交部禮賓司的審核內容、暫緩辦理退稅的情形等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關于發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等有關規定,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匯總表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2016年8月31日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以下稱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適用本辦法。

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員除外。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行政技術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人員。

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貨物與服務范圍,包括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含修理修配勞務,下同)。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二、下列情形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

(一)購買非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二)購買貨物單張發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800元人民幣(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除外),購買服務單張發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300元人民幣;

(三)個人購買除車輛外的貨物和服務,每人每年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2萬元人民幣的部分;

(四)增值稅免稅貨物和服務。

三、申報退稅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增值稅發票上未注明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發票或客運憑證上列明的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應在首次申報退稅前,將使(領)館館長或其授權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簽字字樣及授權文件、享受退稅人員范圍、使(領)館退稅賬戶報外交部禮賓司備案;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備案。外交部禮賓司將使(領)館退稅賬戶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五、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應使用外交部指定的電子信息系統,真實、準確填報退稅數據。申報退稅時除提供電子申報數據外,還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匯總表》(附件1,以下簡稱《匯總表》)一式兩份;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以下簡稱《明細表》)一式兩份;

(三)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發票原件,或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的客運憑證原件(國際運輸客運憑證除外,以下簡稱退稅憑證)。

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如需返還發票原件,還應同時報送發票復印件一份,經外交部禮賓司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原件審核后加蓋印章,經外交部禮賓司予以退還,將復印件留存。

六、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退稅提供的發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并注明付款單位(個人)、商品名稱、數量、金額、開票日期等;客運憑證應注明旅客姓名、金額、日期等。

七、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報送的退稅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匯總表》應由使(領)館館長或其授權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簽字。

(二)《匯總表》與《明細表》邏輯關系一致。

(三)電子申報數據與紙質資料內容一致。

(四)退稅憑證應按《明細表》申報順序裝訂。

(五)應退稅額計算準確。

八、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應按季度向外交部禮賓司報送退稅憑證和資料申報退稅,報送時間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購買的貨物和服務(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最遲申報不得遲于次年1月。逾期報送的,外交部禮賓司不予受理。

九、外交部禮賓司受理使(領)館退稅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進行確認,對申報時限及其他內容進行審核、簽章,將各使(領)館申報資料一并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退稅,并履行交接手續。

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接到外交部禮賓司轉來的退稅申報資料及電子申報數據后,10個工作日內對其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稅款退付給使(領)館退稅賬戶。經審核暫緩辦理、不予辦理退稅的,應將具體原因在電子系統中注明。

十一、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的貨物與服務是否屬合理自用范圍或者申報憑證真實性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暫緩辦理退稅,并通過外交部禮賓司對其進行問詢。

十二、稅務機關如發現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的退稅憑證虛假或所列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稅,并通過外交部禮賓司向其通報;情況嚴重的,外交部禮賓司將不再受理其申報。

十三、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購買貨物和服務辦理退稅后,如發生退貨或轉讓所有權、使用權等情形,須經外交部禮賓司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補稅手續。如轉讓需外交部禮賓司核準的貨物,外交部禮賓司應在確認轉讓貨物未辦理退稅或已辦理補稅手續后,辦理核準轉讓手續。

十四、如中外雙方需就退稅問題另行制定協議的,由外交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十五、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以發票開具日期或客運憑證載明的乘運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20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3〕1346號)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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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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