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編制實施辦法

2016-10-21 11:2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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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21日以通知形式印發《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編制實施辦法》。正文如下:

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有關要求,為推動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編制實施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考慮和基本原則

在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的基礎上,遵循“縣市制定、省級統籌、國家銜接、對外公布”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強化生態環境監管,確保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謀劃發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分工協作。縣(市、區)層面根據本地資源稟賦條件和現有產業情況,具體負責擬定負面清單;省級層面負責統籌審定各縣(市、區)負面清單,并按照國家層面的銜接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公布實施、加強監督;國家層面負責做好對各地負面清單的銜接審查、監督管理和獎懲激勵工作。

(二)突出因地制宜。區分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等不同類型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特點和保護需要,形成更具針對性的負面清單,必要時應明確不同類型產業所適用的具體區域范圍,避免“一刀切”。

(三)注重銜接協調。加強位于同一重點生態功能區范圍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縣(市、區)之間、資源要素稟賦條件相近區域之間的溝通協調,確保負面清單的協同性。

(四)強化底線約束。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以下簡稱《清單草案》)、《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地方性相關規劃、意見、方案中已經明確的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作為底線,進一步細化從嚴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產業類型,不得擅自放寬或選擇性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的限制性規定。

(五)嚴格監督考核。實行最嚴格的產業準入標準,強化對各類開發活動的嚴格管控。建立健全負面清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和問責懲戒機制,建立與重點生態功能區動態調整、配套激勵獎懲政策銜接掛鉤的協調機制。

二、編制實施程序

(一)摸底研究階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收集整理與負面清單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政策、產業政策和標準等,全面梳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產業發展情況,系統評估區域生態環境狀況,篩選并提出納入負面清單的產業類型。

(二)編制起草階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以下簡稱《行業分類》)對產業類型進行規范,針對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分別提出管控要求,編制形成負面清單和相關說明文件。

(三)統籌審核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負面清單進行統籌審核,并督促各縣(市、區)廣泛聽取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科研機構,組織開展技術審核論證,形成銜接審查意見,反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列入負面清單的產業涉及毗鄰軍事區域的,應通報部隊有關部門參與會審。

(四)公布實施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的銜接審查意見,對負面清單進行修改完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上報國務院備案。

(五)監督考核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負面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形成專項報告,作為考核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成效、完善配套激勵獎懲政策的重要依據。

三、編制規范要求

(一)加強產業梳理篩選。根據不同類型重點生態功能區發展方向和開發管制原則,結合生態環境影響評估結果,將不適宜產業篩選納入負面清單,第一產業重點針對農、林、牧、漁業等;第二產業重點針對采礦、制造、建筑、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第三產業重點針對交通運輸和倉儲、房地產、水利管理業等。屬于國家層面規劃布局的產業,如核能發電、航空運輸、跨流域調水等,不納入負面清單管理。

(二)標明產業分類代碼。按照《行業分類》對篩選納入負面清單的產業類型及名稱進行規范,分別細化至大類、中類和小類,并注明分類代碼。

(三)劃分產業管控類型。對照《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和《清單草案》中的禁止準入類、限制準入類產業管控類型,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和生態保護需要,確定限制、禁止的產業類型和管制空間。

限制類產業,要包括《指導目錄》和《清單草案》的限制類產業,以及與所屬重點生態功能區發展方向和開發管制原則不相符合的允許類、鼓勵類產業。

禁止類產業,要包括《指導目錄》和《清單草案》的淘汰類、禁止類產業,以及不具備區域資源稟賦條件、不符合所屬重點生態功能區開發管制原則的限制類、允許類、鼓勵類產業。

(四)從嚴提出管控要求。按照不同類型重點生態功能區發展方向和開發管制原則,以及《指導目錄》和《清單草案》、各行業規范條件、產業準入條件、地方相關產業準入政策等,從嚴提出可量化、可操作的管控要求。

對于限制類產業,要對限制的規模(或產量)、區位(或范圍)、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水平等予以明確界定,強化規劃選址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現有產業(企業)要提出關停并轉或技術改造升級的時限要求(原則上不超過3年,下同)和具體措施。

對于禁止類產業,要在全域范圍內禁止發展,現有產業(企業)在《指導目錄》和《清單草案》淘汰范圍內的要立即關閉,其他現有產業(企業)要提出退出的時限要求和具體措施,對受損企業提供合理的補償或轉移安置費用。

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由法律法規管控的區域,其管控要求依法執行,不再另行制定。

(五)編制成果要求。各縣(市、區)負面清單編制成果,要包括負面清單和編制說明。

四、技術審核要求

按照“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確保底線、科學規范”的原則,對負面清單進行技術審核。主要審核列入負面清單的產業目錄中,涵蓋范圍的全面性、名稱及代碼的規范性、管控類型的合理性以及管控要求的針對性。同時,結合不同類型重點生態功能區,進行各有側重的技術審核。

五、加強實施管控

(一)加強動態監控。按照負面清單管理要求,利用對地觀測遙感技術和水土環境監測網絡等,對各類建設開發活動特別是產業發展行為,以及各類生態系統變化、污染物排放情況等,實施動態監控,及時發現負面清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各縣(市、區)負面清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負面清單實施成效第三方評估,對實施成效不力的進行通報批評并督促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采取扣減生態補償資金、實施區域限批等處罰措施,直至調整退出重點生態功能區范圍。

(三)加強激勵考核。建立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并有利于推動負面清單落地實施的激勵考核評價體系,提高其占地方生態環境績效考核的權重,深入研究相關配套措施和手段,強化負面清單考評結果運用,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加大獎勵懲戒力度,有效引導和約束各地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謀劃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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