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土地調控

2016-10-24 14:16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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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土地調控的通知》,提出五項措施,進一步穩定土地供應、平抑地價,促進房地產土地市場的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合理調控房地產用地的供應節奏。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小于12個月或房價上漲較快的市、縣,應擴大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規模,調整優化布局,加快供應節奏,滿足市場需求,穩定市場預期。商品住宅庫存去化周期超過24個月的市、縣,應明顯減少商品住宅用地報批、供應規模。商品住宅或商業辦公庫存去化周期超過36個月的市、縣,須相應暫停出讓商品住宅或商業辦公用地。

完善土地公開出讓方式。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土地競價溢價率超過一定比例時,現場拍賣可中止,并采取“限地價,競房價”,即限定地價,參與現場競價的競買人現場競綜合房價,綜合房價報價低者為競得人;或采取“限地價,競配建”,即參與現場競價的競買人報價超出最高限制地價后,轉為競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投報配建面積最高者為競得人。

加強房地產購地資金的管控。各地政府要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降低融資杠桿,切實防范風險。福州、廈門兩市要嚴格執行有關金融及財政政策,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發行債券、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的資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嚴禁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土地市場。

進一步規范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各地對出讓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禁止違規設定前置條件和后置條件。不得將商品住宅用地與賓館、酒店、物流、醫院、工業、養老、文體娛樂或風景名勝設施等其他用途用地捆綁,作為一個標的予以發布土地出讓公告。不得約定由競得人(受讓人)出資建設出讓宗地外的公園、綠地、廣場、道路、場站、橋梁、河道等公用設施及交通運輸設施。不得將要求競買人提供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核準、備案)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

加快房地產閑置土地處置。各地要針對房地產閑置土地的不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處置力度,依法依規逐宗制定處置方案,報原批準供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嚴格按違約處理;對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收回。在整改到位或按約定履行合同前,除按已有規定處罰之外,禁止相關企業在全省范圍內參加土地交易活動。(張靜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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