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營造宜居宜業環境

2016-11-10 13:16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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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營造宜居宜業環境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解讀

10月21日,《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11月9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相關負責人對《實施意見》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記者:《實施意見》正式出臺,全省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正式啟動,那么,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城市是現代文明的標志。目前,我省的城鎮化率達到50.3%,意味著有全省常住人口中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城鎮。城市環境好不好,城市競爭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設,更要靠管理,建設提供硬環境,管理增強軟實力。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會大打折扣。

當前,城市發展已開始轉向規模擴張和質量提升并重階段,城市管理工作也將迎來許多新任務,既要加強對城市空間資源、公共秩序、運行環境的管理,還要為城市居民宜居宜業提供服務保障。

《實施意見》的出臺順應城市轉型發展的大勢,推動城市管理和執法理念轉變,改革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市、縣兩級政府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加快形成與城市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創造良好人居環境。

記者:當前,我省城市執法體制和城市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答:我省現有5座設市城市(其中2座地級市、3座縣級市),37座縣城、行委,相比內地發達省份,我省的城市數量還很少,但城市發展也已進入了新的階段,城市工作的重心由大規模的開發建設,轉為建設與管理并重,加強對城市空間資源、公共秩序、運行環境的管理,為城市居民宜居宜業提供服務保障。但是,現有的城市執法體制和城市管理工作,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管理理念落后。一些地方對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規律認識不足,城市管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不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在城市管理“為了誰”、“依靠誰”的問題上認識模糊。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省級層面缺乏專門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各市、縣城市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督促和指導。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機構設置不科學,甚至個別縣還沒有設置城鎮管理機構,已設立的城管部門職責邊界不清,城管執法機構與專業管理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

三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執法主體資格不明確,執法程序不規范。城管執法工作依據的法律法規存在交叉重疊,且大部分沒有進行修訂,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

四是管理方式簡單。基層管理部門習慣于運動式管理,熱衷于突擊性整治,缺乏有效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評價考核機制。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發現和解決問題的效能有待提升。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聯動配合難度大,難以形成整體合力。

五是服務意識不強。一些地方過于依賴行政處罰手段,惠民便民服務不夠,不能正確處理服務、管理、執法之間的關系。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足、欠賬較多,不能滿足城市發展和市民的生產生活需要。

六是執法行為粗放。現有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中人員身份編制混亂,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制式服裝、標志、標識不統一,執法行為不規范,選擇性執法、暴力執法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時有發生。

記者:這項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那么推進改革遵循的工作原則、總體目標及主要任務有哪些?

答:《實施意見》明確了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五個基本原則:即以人為本、全民參與;依法治理,強化法治;源頭治理、統籌實施;權責一致,屬地管理;創新體制、協調發展。

《實施意見》確定的總體目標為:2016年,開展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試點;2017年底,實現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2019年底,設區的市出臺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標準體系基本完善,綜合執法體制基本理順,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管理服務便民高效,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實施意見》從七個方面明確了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點任務:

一是理順管理體制,健全組織機構。匡定城市管理職責邊界,明確省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設置城市管理領域執法機構,推行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下移城管執法重心,增強基層城市管理和執法力量。

二是強化隊伍建設,提升履職能力。加強城管執法力量,嚴格執法隊伍管理,注重專業人才培養,規范協管隊伍管理,塑造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三是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要制定并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范執法辦案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改進完善監督機制,將城市管理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四是加強城市管理,保障安全運行。提高市政公用設施運行能力,規范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提升環境衛生水平,優化城市交通管理,加強違法建設治理,改善城市生態系統,提高城市應急響應能力,提升便民服務能力。

五是創新治理方式,完善治理體系。通過引入市場投資機制,推進城市管理服務市場化,加快數字化城管建設,努力構建智慧城市,推進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積極動員社會公眾參與,大力倡導社會文明,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六是夯實工作基礎,完善保障機制。加強法制保障,建立健全法規規章;加強財政保障,健全城市管理經費保障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與協作。

七是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嚴肅工作紀律,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綜合考核制度,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推進信息公開,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記者: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調整難度大,如何落實好?

答:為避免各地區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出現“一刀切”的局面,省委省政府確定了西寧市、海東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和大通縣作為全省改革的試點市縣。堅持試點先行,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在城市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給予各地區充分的自主權,探索滿足城市良性運行需要的城市管理執法模式。同時,《實施意見》強調,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必須要加強黨的領導,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記者 魏爽)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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