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監會聯合發文推進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

2016-11-14 16:46 來源: 新華社
【字體: 打印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保監會近日聯合發文提出,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擴展至所有直轄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

2012年12月,最高法與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建立起我國金融領域首個訴訟與行業調解對接機制。

據介紹,最高法、保監會此次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除前期試點地區繼續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外,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擴展至所有直轄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適時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擴展到有糾紛化解需求、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

意見要求,開展地區法院要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保險監管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保險行業協會要健全調解組織各項制度,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實現調解組織規范化、標準化。

意見規定,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案件范圍為保險糾紛以及其他與保險有關的民商事糾紛。立案前委派調解流程包括訴前引導、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和司法確認,立案后委托調解流程包括委托調解、組織調解。調解組織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調解后20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

意見提出,要構建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系機制,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信息共享機制,實施疑難糾紛指導機制,探索建立在線調解機制。同時要強化措施保障,鼓勵保險行業協會依法采取增加專項會費或者根據各會員公司調解案件數量收取費用等方式落實訴調對接機制經費保障。加強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要注重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回到 頂部
一分快3-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