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修改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2016-11-17 10:43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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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建立集中統一的清算制度,強化設區市屬地監管責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近日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以進一步規范交易場所市場秩序,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

2014年我省制定出臺《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填補了交易場所的立法空白。近兩年來,國內交易場所的行業形勢發生較大變化,為更好地規范交易場所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亟須對《辦法》進行修改。

《決定》進一步規范了交易場所設立條件,管理更嚴格、制度更完善。新版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共進行11處修改,主要包括:交易場所設立由設區市政府統一負責報省政府審批;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各種數據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完善交易場所信息報送制度,加強對交易場所的動態監管;建立集中統一的清算制度,通過交易場所清算機構加強日常管理;增加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的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等。

業內人士表示,我省此次主動適應行業變化,對現行管理辦法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修改,將一些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健全交易場所市場機制,加大監管力度,促進交易市場安全、平穩運營,防患于未然,促進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更好地服務于產業實體經濟。

據悉,全省交易場所工作將堅持“兩手抓”:一手抓監管,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動態監管,強化監管手段,有效防范化解交易風險;一手抓培育,鼓勵發展我省有實物和實體依托的茶葉、石材、木竹、水產和化工產品等現貨交易,打造更多全國性交易市場。(記者 王永珍)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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