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無線電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6-11-25 22: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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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 丁小溪)近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答:無線電頻率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家稀缺資源,是推動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于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現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

一是隨著“中國制造2025”、“互聯網+”、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等決策部署的實施,智能制造、下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車聯網等新技術新業態快速發展,無線電廣泛應用于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通信、交通、航天、廣播等都是用頻重點領域,頻譜資源日趨緊張;

二是一些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非法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私設無線電臺,特別是利用“偽基站”、“黑廣播”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合法電臺的使用造成有害干擾,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而且還直接威脅國防安全、公共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是條例自1993年頒布施行以來,國家陸續制定出臺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特別是本屆政府大力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需要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無線電管理工作,完善行政執法,為合法利用無線電頻率提供方便。

問:此次修訂對現行條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在修訂工作中體現哪些思路?

答: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無線電有害干擾防控和資源有效開發利用兩大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二是堅持統分結合,實行科學管理,根據多年來無線電管理的實踐經驗,在明確無線電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適當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三是堅持放管結合,在守住維護無線電波秩序這一底線的前提下,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為無線電技術合法開發應用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問:隨著技術的進步,無線電頻率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無線電頻率資源也越來越緊張,修訂后的條例在促進無線電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一是從宏觀上增強無線電頻率劃分的科學性,要求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二是確立指配、招標、拍賣等方式并存的資源分配制度。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頻率資源的許可,繼續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予以重點保障;對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三是規定頻率資源收回制度。針對實踐中一些頻率使用單位不能充分利用已獲頻率,造成資源閑置、浪費的情況,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對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撤銷其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還增加了衛星無線電頻率管理的相關規定。

問:隨著無線電技術的應用,我們在生活中遇到的無線電干擾問題也越來越多,比如非法發射無線電波干擾飛機安全飛行、公眾移動通信頻率使用等,修訂后的條例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何舉措?

答:一是明確了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義務,要求使用者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定期對無線電臺(站)進行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是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三是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申請型號核準;銷售應當辦理備案。

四是強化電磁環境保護,規定在衛星測控(導航)站、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周邊區域不得新建阻斷無線電信號傳輸的高大建筑、設施,不得設置、使用干擾其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

五是對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任何無線電發射設備對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專用的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與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時,應當立即消除。

六是強化監管查處手段,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臺(站)采取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校準發射頻率或者降低功率等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可以責令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臺(站)暫停發射。

問:針對近段時期出現的利用“黑廣播”、“偽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條例規定,對這些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臺(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測、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處理。對于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本屆政府提出要大力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修訂后的條例如何體現這一改革精神?

答:修訂后的條例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取消、下放和調整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

一是取消了現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研制用頻審批,為無線電技術的開發應用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

二是在科學設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臺(站)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條件、程序的基礎上,大幅縮小許可制度適用的范圍。

三是下放絕大多數無線電臺(站)的審批權。除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等5類無線電臺(站)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外,其他無線電臺(站)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實現絕大多數無線電臺(站)的屬地化管理,既方便了設臺用戶,又便于對無線電臺(站)使用進行監管和服務。

四是為了方便申請人,簡化程序,規定設立無線電臺(站)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在頒發無線電臺執照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

五是強化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責任,要求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無線電波有害干擾。

六是明確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助義務,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加強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管理,及時通報其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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