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6-12-01 20:2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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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規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區域經營行為,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我會起草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s@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改革協調處(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132。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9日。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1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規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區域經營行為,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

第三條【主體定義】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是指在京津冀區域內注冊的全國性保險代理法人機構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在工商登記注冊地以外的京津冀地區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針對個人客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規定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備案事項】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監督機制】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北京保監局、天津保監局和河北保監局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對本行政轄區內備案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區域經營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備案條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的,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具備跨區域經營的管理能力;

(二)現有機構運轉正常,最近一年內未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三)上一年度代理手續費超過500萬元;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材料報備】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京津冀經營的,應當向備案地保監局進行備案,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跨區域經營的書面報告;

(二)跨區域經營的業務、財務、信息化管理及投訴處理制度;

(三)跨區域經營的可行性分析,包括目標市場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市場退出安排等;

(四)備案前一年內未受到保險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聲明;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同時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報跨區域經營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備案管理】保監局收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備案材料后,認為符合經營區域擴展條件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進行信息確認;認為不符合經營區域擴展條件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告知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九條【規范經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擴展經營區域的,其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經營區域;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涉及異地共保、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規范經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加強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人員管理和業務服務管理。對于未在擴展經營區域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總公司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管理跨區域經營地區的業務,確保業務服務到位,并建立異地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

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不得將跨區域經營地區的業務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十一條【信息管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逐單記錄跨區域經營業務信息。

第十二條【規范經營】保險公司擬與京津冀地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開展業務合作的,應對其經營區域及擴展經營區域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不得委托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超過核準或備案的經營區域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對于跨區域經營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司應單獨給予書面授權,明確保險公司的權責和管理要求;同時,重點關注保險代理機構在擴展經營區域地區的人員管理能力和業務服務能力。

保險公司每年應對委托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跨區域經營的業務進行評價,對該類業務的合規情況、服務能力等形成評價結果,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備案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條【主動退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經營戰略及運營實際,可以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活動主動。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向備案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強制退出】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出現如下情況之一的,備案地保監局有權要求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

(一)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受到備案地保監局重大行政處罰的;

(三)連續三次未按照備案地保監局要求提供報告、文件和資料;

(四)兩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引發50人以上的群訪群訴事件,且該機構在其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五)在工商登記注冊地以外未設立分支機構,但針對個人客戶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退出管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停止跨區域經營的,應當與合作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確保做好原有跨區域保險代理業務的后續客戶服務。

第十六條【退出管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停止跨區域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備案地保監局報送如下材料:

(一)停止跨區域經營的書面報告;

(二)經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的跨區域經營業務后續服務方案。

第十七條【退出管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退出跨區域經營的,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機制】北京保監局、天津保監局和河北保監局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遵循屬地監管的原則,負責轄區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涉及經營區域擴展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投訴舉報處理的,應以違法行為發生地保監局為主,違法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保監局配合。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制】北京保監局、天津保監局和河北保監局將通過隨機抽查方式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擴展經營區域的有關情況進行抽查。對于未備案擴展經營區域的,保險監管部門將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定義】注冊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注冊地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開展異地業務區域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一條【最終解釋】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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