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有固定門店餐飲企業不得提供一次性木筷 違者罰款500至1000元

2016-12-04 10:4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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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石家莊12月4日電(記者 齊雷杰)針對嚴重的“白色污染”和浪費森林資源等問題,河北立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禁止生產、采購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

近日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規定,餐飲、住宿、娛樂、洗浴、洗車等服務性企業,應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經營者應銷售或提供可降解塑料購物袋。禁止對產品過度包裝。

為防止泔水油、垃圾豬等危害群眾健康問題,條例提出建立和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對餐廚廢棄物進行分類存放、專業收集、密閉運輸、統一處置。

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或生產、采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發泡餐具的,有關部門應責令停止生產,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于銷售、采購的,責令停止銷售、采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銷售額或采購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有固定門店的餐飲服務企業提供一次性木質筷子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對產品過度包裝、餐廚廢棄物未交給依法設立并取得許可證書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行為,都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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