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域和要求

2016-12-08 11:31 來源: 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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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環境,扭轉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陜西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將對以下領域進行重點整治:

(一)P2P網絡借貸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進行期限錯配、期限拆分,不得虛構標的,不得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大規模線下營銷,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不得進行違規債權轉讓,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等金融業務,不得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

2、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3、對近年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的網貸機構進行重點排查。

(二)股權眾籌業務。

1、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構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2、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3、股權眾籌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不得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不得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不得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互聯網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

2、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應具備完善的風控手段與內控管理;

3、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保險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4、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

5、互聯網保險從業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6、嚴厲打擊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

(四)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五)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

2、互聯網企業跨界開展金融業務,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應與傳統金融企業保持一致;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互聯網企業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其他各類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互聯網跨界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須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

1、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

2、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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