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計劃全面監管二手房交易資金 中介不得代收代管

2016-12-08 17:3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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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成都12月8日電(記者 李倩薇)記者從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市場秩序,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及保障交易資金安全,成都市近日出臺《關于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計劃在該市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

“存量房”是指通過購買或自建等途徑,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也就是俗稱的“二手房”。據了解,目前二手房交易中一般由中介公司等第三方機構負責交易資金的代管。

成都出臺的《關于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要求,凡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書面告知交易雙方當事人選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及定金,不得額外收取服務費。

《關于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是指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易價款,包括首期房款、貸款等。不包括定金以及房屋轉讓所涉及的各項稅、費和中介機構的傭金。買受人為出賣人償還所購房屋銀行、公積金貸款的,可按雙方當事人約定不納入監管范圍,監管資金的額度為扣除償還銀行、公積金貸款后的房價款。

此外,交易雙方當事人若是自行成交的,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將交易資金納入監管。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服務工作試運行階段,僅提供自有資金的監管服務,待條件成熟,再提供貸款資金的監管服務。

在資金利息上,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按照央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交易完成,監管資金及存款利息歸出賣人所有;如雙方交易失敗,賬戶內本息歸買受人所有,其中,貸款部分本息歸發放貸款的銀行所有。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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