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出臺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2016-12-12 21: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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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記者 郁瓊源)為規范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內容,水利發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農田水利建設,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點縣綜合整治,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淤地壩治理,河湖水系連通項目,水資源節約與保護,山洪災害防治,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

辦法明確,水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資已安排資金的水利項目。

辦法稱,水利發展資金鼓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具體辦法由地方自行制定。

此外,辦法強調,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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