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購置稅

2016-12-15 18: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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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 劉紅霞 郁瓊源)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5日對外發布通知,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作出安排。

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據了解,該通知所稱乘用車指的是,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具體而言,這類車輛包括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型代號為“7”“6”“5”,且“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的國產轎車、國產專用乘用車和其他國產乘用車。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據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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