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地產11種行為被明令禁止

2016-12-17 14:07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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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今年以來,伴隨著部分城市房產市場逐步回暖,房地產銷售領域的一些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也不斷增加。

對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出手。12月16日,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召開商品房明碼標價政策解讀和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明確提出,今后如果出現未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等11種價格行為,將受到嚴處。

11月10日起,全省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省內所有商品房銷售企業、中介機構開展了商品房明碼標價專項檢查。截至12月9日,全省組成170余個檢查組,檢查了1365家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發放《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告誡書》3552份,對347家房地產開發企業(樓盤項目)進行了責令整改,目前已立案30件,最終處理結果已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將在最近向社會公布。(記者 梁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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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明令禁止的11種行為

1.銷售商品房不明碼標價、未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的;

2.未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的;

3.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的;

4.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未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的;

5.標示信息不全,沒有按照規定內容明碼標價、公示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的;

6.采取多種形式明碼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的;

7.在標價和公示的收費之外加價、另行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8.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房的;

9.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有虛假標價、在同一場所使用兩套價格、模糊標價、虛假折價、模糊贈售、隱蔽價格附加條件、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

10.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以協議、決議、會議紀要、協調、口頭約定等方式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1.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房價格過高上漲。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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