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年將實施新修訂邊境管理條例

2016-12-18 11:11 來源: 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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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上午,記者從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已由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7年1月1日實施。《條例》立足于解決當前我區邊境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是一部保障民生、維護邊境地區安全穩定、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法規。

  西藏公安邊防總隊副總隊長、《條例》修訂立法領導小組副組長巴珠介紹了新修訂《條例》修訂背景、修訂依據、修訂過程和修訂的主要內容。《條例》修訂立法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國必治邊、治邊先穩藏重要戰略思想,認真履行維護穩定第一政治責任,總結我區治邊、穩邊、興邊方面的有益經驗,主要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我國與相關鄰國特別是與尼泊爾、印度達成的條約、協議;二是國務院、中央軍委和公安部相關政策規定和規范性文件;三是自治區黨委、政府、西藏軍區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新修訂《條例》分總則、國(邊)界管理、邊境地區管理、邊民往來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除對部分文字表述、條款邏輯順序作進一步規范外,主要作了七個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確邊境管理內容范圍界定。條例所稱邊境管理包括國(邊)界管理和邊境地區管理。將原《條例》“邊境禁區”修改為邊境特定區域,并將口岸、邊境通道、邊境臨時警戒區、邊境互市貿易區(點)、邊境旅游景區(點)等區域納入邊境特定區域;明確邊民是指常住在距離國(邊)界線附近一定范圍內的邊境管理區居民。二是明確邊境管理領導體制。《條例》第四條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邊境管理區所在地的地(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邊境管理工作的領導,實施愛民固邊,興邊富民行動”。三是明確公安邊防部門邊境管理工作職責。《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邊防部門依法履行邊境地區社會治安管理、人口服務管理、通行檢查、出入境邊防檢查等職責”。四是明確邊境臨時警戒區劃定權限和出入批準權限。《條例》規定“邊境臨時警戒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邊境管理工作需要,在邊境管理區一定范圍內劃定,實行臨時特殊管理的區域”,彌補了邊境管理區臨時管控措施法律依據空白的現狀。五是完善出入邊境管理區通行規定。與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和《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相銜接,進一步明確出入邊境管理區的有效證件。六是完善邊境管理區和邊境地帶內生產作業管理規定。對邊境管理區內從事測繪、勘探、采礦、采伐、爆破、科學考察、登山和拍攝影視等活動要求相關審批部門及時通知公安邊防部門、解放軍邊防部隊、外事部門;對邊境地帶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要求審批部門事先征求公安邊防部門、解放軍邊防部隊、外事部門的意見。七是完善法律責任。對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必要修改和完善。(記者 王杰學)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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