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6-12-22 08:53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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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
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按照“乘客為本、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范”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標。

推進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融合發展,促進巡游車轉型升級,規范網約車經營,提升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本市將繼續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構建多樣化、差異化服務的超大型城市客運交通格局。

(四)建立總量動態調控機制。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空氣質量狀況、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并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開展出租汽車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深化巡游車改革

(五)改革經營權管理制度。堅持實行車輛經營權無償使用,巡游車經營權期限與車輛報廢年限相同。新增巡游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并不得擅自變更經營主體。存量巡游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鼓勵、支持和引導巡游車經營企業、行業協會、巡游車駕駛員和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承包金標準或定額任務,并根據經營狀況、成本費用、運價變化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現有承包金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要組織、引導巡游車經營企業積極探索利用互聯網技術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七)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要綜合考慮巡游車運營成本、駕駛員收入水平、城市交通整體發展情況等因素,不斷完善巡游車運價形成機制和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健全作價規則,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巡游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

(八)鼓勵公司化規模化經營。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勵巡游車經營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充分發揮其骨干龍頭作用,提升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要依法制定巡游車經營者車輛經營權轉讓、過戶、入股的實施辦法。鼓勵巡游車個體工商戶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現有巡游車經營企業,實行組織化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鼓勵巡游車經營企業以乘客需求為導向,持續加大對駕駛員培訓力度,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承諾,積極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強化巡游車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大力推進企業品牌建設,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健全對巡游車經營企業的考核評價體系,完善考核內容和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及評價情況,并建立符合巡游車運營特點的激勵約束機制。

(九)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巡游車經營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采取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修訂巡游車技術規范,提高車輛技術標準。鼓勵巡游車經營企業按照“互聯網+出租汽車”的思路,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和原有車輛、人員優勢,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方便公眾乘車,減少車輛空駛,降低駕駛員勞動強度。巡游車在提供運營服務時,必須使用巡游車專用計程計價裝置,并據此收費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鼓勵發展新能源巡游車。

四、規范發展網約車

(十)規范網約車發展。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及提供車輛的企業、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及其車輛,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有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在本市應有相應的辦公場所和駕駛員教育培訓場所,并將相關基礎信息和動態運營數據實時接入本市有關部門監管平臺,實現數據信息在本市備份。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經營權期限制,經營期4年,到期經審核合格后可延期。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利用自有車輛開展經營活動。

網約車車輛應是符合提供載客運輸服務基本條件,經本市公安部門年檢合格,已購買營業性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具備本市車輛號牌的5座三廂小客車或7座乘用車。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非營運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網約車資質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車輛申請網約車資質時,須滿足本市最新公布實施的機動車排放標準,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且符合本市網約車車輛技術規范等條件。取得網約車資質的車輛,車身須張貼網約車專用標識,并沿用原號段號牌。車輛經營權期限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或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或所有權擅自轉讓的,注銷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或平臺公司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網約車運營活動。

網約車駕駛員須為本市戶籍,取得本市核發的駕駛證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申請之日前1年內駕駛機動車未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被列入出租汽車嚴重違法信息庫。申請接入網約車平臺的個人及名下車輛,必須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且名下沒有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并駕駛自有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一)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維護駕駛員隊伍穩定,依法與所屬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協議的,應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要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產經營管理,不斷提升乘客乘車體驗滿意度。網約車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和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合理確定網約車計程計價方式,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加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網約車在提供運營服務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五、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

(十二)鼓勵私人小客車開展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本市將鼓勵并規范其發展。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十三)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合乘出行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接入的車輛須為本市號牌,每車每日派單次數不超過2次。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于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按國家和本市非法客運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四)完善服務設施。進一步加大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調度站、揚招站、候客停車位、充電基礎設施等服務設施規劃、建設。要在機場、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商業區、賓館、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大型居住區,合理設置巡游車調度站或候客區域,科學引導出租汽車運營,為乘客日常出行,特別是在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出行提供便利服務。

(十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要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評價系統,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要繼續完善行業自律規范,暢通駕駛員與企業溝通渠道,主動向社會承諾服務標準,促進行業服務能力和誠信水平提升。

(十六)強化市場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序,強化信息技術手段運用,推行網上辦理,進一步提高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網信辦和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參與和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一體化信息共享平臺,強化執法全程實時監管,依法查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服務質量問題投訴,及時曝光嚴重違法違章行為,保護乘客利益。

(十七)加強法制和組織保障。加快推進《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修訂工作,為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各項改革工作。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公開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已經在本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及車輛,給予五個月過渡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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