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會救助實施辦法》征求意見 救助范圍及類別擴大

2016-12-29 15:14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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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法制辦就《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增加了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內容,因病致貧可獲得醫療救助,并將學前教育納入救助范圍。征求意見時間截止于明年1月26日。

非京籍家庭成員也享受救助

《辦法》首先對低保制度進行了規定,對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社會救助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此外,對本市戶籍居民與非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符合有關條件的,也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或尚未獨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區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其中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可以一定比例提高救助標準。

對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且符合社會救助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和臨時救助。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加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內容,提升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法律層級,解決了低收入家庭缺乏認定標準和調整機制的問題。

低收入家庭可申請醫療救助

《辦法》擴大醫療救助范圍,規定5類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因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財產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救助方式包括: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規定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門診、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給予救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疾病應急救助等相銜接的醫療費用即時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就醫服務。

學前教育納入救助范圍

《辦法》提出,市、區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不同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方式包括:對學前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減免保育、教育費;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發放助學補助,并對寄宿的免收寄宿費、發放伙食補助等;對高中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減免學費、減免住宿費、發放國家助學金、發放伙食補助等;對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減免學費、發放國家助學金、發放生活物價補貼等;對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的救助對象,給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對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救助對象,發放國家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安排勤工助學等。

四類家庭可獲住房救助

《辦法》規定,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以及收入、住房、資產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的其他家庭,給予住房救助。城鎮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市場租房補貼等方式實施。農村住房救助通過危房翻建和發放舊房維修補貼等方式實施。

市、區政府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專項儲備制度;軌道交通沿線、站點周邊的住宅用地,應當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儲備。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城鎮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年度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并落實到具體地塊;相關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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