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三部門修訂培訓費管理辦法

2017-01-05 07:43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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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干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日前,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修訂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內容:

進一步強化培訓的計劃管理。在重申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的同時,強調臨時增加的培訓項目,須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并在報銷時提供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材料。同時在監督檢查環節,增加了“臨時增加培訓計劃是否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的內容。

進一步加強培訓的組織管理。在重申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的同時,強調“誰舉辦,誰承擔費用”,不得向參訓人員收費,嚴禁轉嫁、攤派培訓費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監督檢查內容。

實行培訓項目分類管理,與會議費聯動調整綜合定額標準。按照《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分類分級,全員培訓”的要求,將培訓項目分為三類,分別針對省部級人員、司局級人員、處級及以下人員。考慮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基本在北京舉行,原實行的180元住宿費標準難以保證需要,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并結合會議費標準調整情況,適當提高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

調整講課費課時計算單位和相關標準。原《辦法》按半天計算講課費不夠精準,實際執行中存在1、2個學時也按半天算的情況,此次修訂,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按學時計算培訓時間的規定相銜接,將講課費計算單位由“半天”調整為學時,標準分別為: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同時規定,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責任編輯:宋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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