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2017-01-09 10:11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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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臺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科技含量高項目將獲優先支持

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河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進行規范管理,通過引導基金,發揮杠桿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入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項目。

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的專項資金、引導基金運作所產生的收益、社會捐贈資金等其他資金。目前,我省已從省級創業扶持資金中安排8000萬元專項資金作為引導基金首期投入。

辦法提出,引導基金支持的對象主要包括:基金面向在河北省境內創業的高校畢業學生(含通過國家學歷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和以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為主的青年創業者領辦的創業項目、創業企業。創業項目應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要求,重點圍繞現代農業、互聯網+、節能減排、智能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健康養老等省重點產業;優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就業容量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創業企業應是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辦法提出,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國家資金、市縣政府資金也可參與)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進行股權投資;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

引導基金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或按照創業投資子基金擬投項目情況按項目出資,引導基金不先于社會資本實際出資到位、不成為最大出資機構。

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新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創業投資子基金應在河北省內注冊;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1∶2;創業投資子基金設立的組織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子基金實際投資額80%以上的資金應投資于河北省內的項目;創業投資子基金對單個項目(企業)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項目(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創業投資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確需超過5年的,經全體合伙人或股東一致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限不得超過7年。

辦法提出,創業投資子基金不得從事七種業務: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以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記者郭東)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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