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可保留編制離崗創業

2017-01-09 1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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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月9日電(方列、唐弢)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日前聯合出臺《浙江省鼓勵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實施辦法(試行)》,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在編在崗科研人員離崗創業。離崗創業創新期限內,雙方保留人事關系,照繳社保和公積金,期滿后仍可要求返回。

近年來,科研人員出來創業的意愿不斷增強,但考慮到實際工作需要和各類保障關系的存續問題,事業單位和科研人員之間,常常陷入“放”與“不放”,“走”與“不走”的兩難境地。

對此,浙江省在著眼雙贏——既鼓勵支持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又保護所在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出臺了此次辦法,對科研人員和事業單位就離崗創業事宜作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

辦法規定,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若確有需要,經離崗人員申請、所在事業單位同意,雙方續簽離崗創業創新協議,最多續簽一次,兩次離崗創業創新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離崗創業創新期限內,雙方保留人事關系。根據規定,離崗人員可按規定繼續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也可選擇在企業所在地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但不得重復參保。離崗人員所在企業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事業單位停發離崗人員工資、補貼、獎金等收入待遇,檔案工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調資政策進行調整。

對于離崗人員創業創新期滿要求返回的,辦法要求,應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所在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應按照其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而對于離崗期滿后,不要求返回的人員,所在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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