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逾期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將加付賠償金

2017-01-09 18: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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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月9日電(記者 謝櫻)違法成本低一直是農民工工資遭拖欠的重要原因。記者9日從長沙市人社局獲悉,《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已發布,長沙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行為,明確懲處辦法,來全面治理建設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辦法自1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要求,企業應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進行實名制管理。企業應為農民工申辦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辦法明確,企業若有未建立相應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未保存工資支付憑證、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用于非工資性支出等情形,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給農民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如果企業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農民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情形,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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